【招采知识】评审专家协助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权利 or 义务?

作者: 佰瑞软件 发布时间:2026-02-05 13:24:26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常常需要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这就引发了一个核心问题:评审专家协助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颇多,有人认为专家评审结束后任务就完成了,协助答复是额外帮忙,属于权利;也有人认为这是专家应尽的责任,属于义务。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为您清晰解析这一法律关系。


1. 法律定性

    答案非常明确:评审专家协助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是法定义务,而非权利。

    多部核心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中国政府网

  2. 注意这里使用的是 "应当"一词,在法律规范中," 应当 "即" 必须 ",属于强制性义务规定,而非选择性的权利规定。

  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4.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 "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义务 "。中国政府采购网

    这些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链条,明确将协助答复质疑列为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范畴。


2. 关键辨析

    

    实务中产生困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的理解偏差。

    该条款规定:"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中国政府采购网

    这里的 "可以组织",赋予的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选择权,而非评审专家的选择权:

  • 采购人有权根据质疑事项的复杂程度、是否涉及评审专业问题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

  • 一旦采购人决定组织专家协助,并依法通知了相关评审专家,专家就必须履行配合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搪塞

  • 只有在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时,专家才可免除该义务

    简单来说:采购人可以选 "是否找专家",但专家不能选 "是否配合"—— 只要采购人找了,专家就必须配合。


3. 实务要点

    

    明确了义务属性后,还需厘清几个实务关键问题,确保各方权责清晰:

    1. 责任主体不变:采购人仍是质疑答复的第一责任人

    评审专家的角色是 "协助",而非" 替代 "。根据 94 号令,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始终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非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

    专家的协助工作主要包括:

  • 解释评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依据

  • 说明评审标准的适用情况

  • 提供评审时的相关记录和意见

    最终的质疑答复函,必须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名义出具,而非由评审委员会直接出具。

    2. 劳务报酬应依法支付:义务不代表无偿

评审专家履行协助答复质疑的义务,不意味着必须无偿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 "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的权利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答复质疑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延伸环节,采购人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参与协助答复的评审专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不能以 "这是专家义务" 为由拒绝支付。

    3. 拒绝配合的法律后果: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答复质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 "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 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甚至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评审专家协助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是可做可不做的 "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 "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