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区别
作者: 佰瑞软件 发布时间:2018-06-07 14:24:14两种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提出了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一次提出了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两种评标方法的运用范围
Ø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差别不大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因素进行货币量化折算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Ø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要求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综合评估的经济、技术和商务等各项指标设定的权重,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值权重比。
两种评标方法的优点
Ø 综合评估法的优点:
一是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任何招标项目都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法这种评审方式。
二是评审简单、没有难度。因为经济标只评审总价,又是简单的加减乘除数学计算,所以经济标评审没有任何难度,打分很快,实行电子招投标后计算机直接计算出结果,连简单计算都省了。
三是价格使用中间评标价格得满分,不鼓励高价和低价,所以投标人作出降价的动力不大,基本不会出现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中标人一般利润比较丰厚,能够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下去。
Ø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优点
一是体现了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能够更好地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的招标目的。
二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可以使串标失去效用。因为采取串标是需要成本,必然报价高,中标的可能性相应降低,所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会有效防止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