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两种

作者: 佰瑞软件 发布时间:2019-05-05 12:07:00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两种: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