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所有投标人当初报价、制定履约方案,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核算成本。若中标后临时提高标准、增加工作量,等同于篡改竞标规则。倘若投标阶段就公布新增要求,大部分供应商会上调报价,中标结果很可能发生改变,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性。
2. 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方与中标供应商形成法定预约关系,双方权责已经被招投标文件锁定。甲方单方面新增履约要求属于违约,供应商有权拒绝签订合同,项目停滞带来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3. 契合国资53号文风控审计要求
国企采购资金归属国有资产,中标后随意加码履约义务,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刻意压榨供应商等廉政风险。审计巡查一旦查实签约阶段私自增设履约条件,会直接判定本次采购流程不合规,并追溯经办人员责任。
4. 违规补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即便供应商迫于压力同意新增履约条款,该补充协议在司法纠纷中会被判定无效。产生矛盾时,法院只会以原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履约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