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知识】中标之后,招标人能不能额外要求中标供应商新增履约要求?

作者: 佰瑞软件 发布时间:2026-08-19 15:25:52

中标公示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不可以随意新增、加码履约条件,强行增加要求属于违规行为,中标方有权拒绝,由此造成合同无法签订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对应法规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操风险剖析

1. 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所有投标人当初报价、制定履约方案,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核算成本。若中标后临时提高标准、增加工作量,等同于篡改竞标规则。倘若投标阶段就公布新增要求,大部分供应商会上调报价,中标结果很可能发生改变,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性。


2. 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方与中标供应商形成法定预约关系,双方权责已经被招投标文件锁定。甲方单方面新增履约要求属于违约,供应商有权拒绝签订合同,项目停滞带来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3. 契合国资53号文风控审计要求

国企采购资金归属国有资产,中标后随意加码履约义务,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刻意压榨供应商等廉政风险。审计巡查一旦查实签约阶段私自增设履约条件,会直接判定本次采购流程不合规,并追溯经办人员责任。


4. 违规补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即便供应商迫于压力同意新增履约条款,该补充协议在司法纠纷中会被判定无效。产生矛盾时,法院只会以原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履约判定依据。


明确划分

1.可微调内容 & 严禁加码内容

允许友好协商微调(非实质性、不增加成本)

更换对接联系人、修改收货地址、调整资料递交格式与时间等细碎事项。


2.明令禁止的违规加码行为:

增加供货品类、拔高验收标准、要求无偿增加售后服务、压缩完工工期、更改付款节点、追加质保责任等。